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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貓驗過|最後查核 2026-09-11|已實查 16 家交易所、105 組兩兩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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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登記」不等於一勞永逸

挑交易所時,很多人查到「這家有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就放心了。這是對的第一步,但登記是會被撤銷或廢止的

依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

二、那個大限:114 年 9 月 30 日

辦法第 30 條(附則)原文: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之舊辦法第十七條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業者,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屆期未辦理或未完成者,不得繼續經營業務

這解釋了一個常見混淆:早年那份「完成法令遵循聲明」的名單,不等於現在的登記名單。舊聲明業者有兩個死線,沒完成的不得繼續經營。

第 31 條另寫明:本辦法自民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所以現在看業者資格,要看的是「洗錢防制登記」,不是舊的「法令遵循聲明」。

三、沒登記不能營業,而且是分類別登記

第 3 條:業者應依其經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業務類別,分別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且未經許可或核准,不得經營依其他法令應經許可或核准之業務。

注意「分別」兩個字:登記是按業務類別分開登的。登了交易平台,不代表同時登了保管或承銷。

四、拿到登記之後的三個義務(第 6 條)

  1. 六個月內要開業。 自完成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有正當理由不能開業要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2. 非加入公會不得營業。 原文:「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3. 停業、復業、終止都要事先申請。 停業前要申請並經金管會同意;復業前也要;終止業務前要申請廢止登記。

所以業者突然「暫停服務」,制度上是有申請與同意程序的,不是自己說停就停。

五、七款撤銷或廢止事由(第 8 條)

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的情形:

  1. 未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2. 完成登記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已申請展延並同意者除外)。
  3. 未經本會同意而自行連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
  4. 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辦理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之變更。
  5. 有第七條第一款情事(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
  6. 有第七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情事,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
  7. 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有礙繼續健全經營之虞。

第 7 條則是申請時就「不予登記」的八款事由,包括文件虛偽不實、內部控制制度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業務內容違法、有被用於洗錢或資恐之虞、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有消極資格情事等。

六、變更也要事前核准(第 9 條)

八類變更前要送件申請並經核准才能變更:名稱、負責人/合夥人/實質受益人、分公司或實體營業據點、自動化服務設備數量及設置地點、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合併或分割、新增或減少業務類別、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不屬上述的變更,也要在事實發生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所以業者換負責人、換公司名、忽然多開一項業務,制度上都要留下紀錄。

七、一般使用者的三個檢查點

  1. 看的是「登記」不是「聲明」。
  2. 看的是「業務類別」——不能只問有沒有登記,要問登記了哪幾類。
  3. 把它當成會變的資訊。 撤銷廢止事由有七款、變更事項有八類;今天在名單上,不保證半年後還在。開戶前、大額動作前自己重查。

八、一句話總結

洗錢防制登記不是永久有效的護身符:六個月不開業、未經同意連續停業三個月、文件虛偽不實、限期改善未改善,都可能被撤銷或廢止。舊制「法令遵循聲明」業者依第 30 條必須在民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登記,否則不得繼續經營。

本文只整理官方法規原文,不預測任何幣價,不提供投資建議,也不推薦任何買賣。


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全文 PDF(發布日期 113-11-26):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files/%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J.pdf

本文引用之第 3、6、7、8、9、30、31 條條文均出自上開 PDF 原文。特定業者是否在登記名單內,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最新名單為準。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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