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 位不重複訪客
本貓驗過|最後查核 2026-09-11|已實查 16 家交易所、105 組兩兩比較
台灣交易所 海外交易所 台幣入金 比特幣交易 加密貨幣出金 冷錢包 資產保管 交易所監管

一、「照會」是什麼

講到帳號被查,一般人腦中的畫面是檢警來調資料。但現行制度還有一條更日常、更快速的路徑,法規上叫做照會

照會是:一家機構處理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帳戶或帳號時,直接向另一家機構詢問該客戶的基本資訊。不必檢警發動,機構之間就能做。

依據是《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發布),針對虛擬資產帳號規定在第 14 條

二、誰可以照會誰

第 14 條第一項原文: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執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或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

拆開來看:發動者是交易所等業者;時機是要執行控管或有辨識必要時;對象是銀行、電支、發卡機構、其他交易所。

而第 5 條也規定銀行可以照會交易所。這條路是雙向的。

三、會交出哪些欄位(列舉的)

第 14 條第二項明列,當受照會者是虛擬資產服務商時應提供:

  1. 虛擬資產帳號之客戶姓名帳號開立日期
  2. 客戶之年齡、職業類別帳號開立或交易目的
  3. 該帳號之交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該帳號進行監控

第三項特別值得注意:「是否對該帳號進行監控」本身就是要回答的欄位。一家業者已經把你列入監控這件事,另一家會知道。

第三項另留了開口:除列舉項目外,受照會者亦得提供照會者為控管或辨識所要求的其他必要資訊。所以列舉的是最低限度。

四、五個營業日的時限

第 14 條第四項:受照會者應於五個營業日內提供照會資訊;但有實際作業困難、已在期限內說明並經雙方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對使用者的兩層意義:

  • 好消息:照會流程有明確回覆期限,不是無限期。
  • 要理解的:五個營業日是「對方回覆」的時限,不是「你的帳號解除限制」的時限。照會只是控管流程的一環。

第五項另規定,受照會者為虛擬資產服務商時,確認照會者身分的應注意事項與照會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是防止有人假冒同業騙資料的設計。

五、對一般使用者的意義

第一,跨平台紀錄是連動的。 你在 A 交易所的開戶目的、是否被監控,B 交易所問得到。「換一家重開」不會讓上一家的判斷消失。

第二,開戶時填的「交易目的」不是隨便填的。 它是照會欄位之一,填了跟實際行為明顯不符的目的,日後被對照出來反而扣分。

第三,被照會不等於你有事。 發動門檻是「疑似」與「有必要」,不是認定。

第四,準備很簡單:身分資料保持最新、交易習慣不要突然大變、資金來源留得出憑證。這三件事直接對應辦法第 12 條的異常認定基準與第 13 條的持續審查措施。

六、一句話總結

台灣的交易所、銀行、電支、發卡機構之間,有一套寫在第 5 條與第 14 條的照會制度:可互相詢問客戶姓名、開戶日期、年齡職業、開戶或交易目的,以及是否異常與是否被監控,五個營業日內要回覆。知道這件事,就不會誤以為「換一家重來」是解法。

本文只整理官方法規原文,不預測任何幣價,不提供投資建議,也不推薦任何買賣。


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全文 PDF(修正日期 115-07-20):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I.pdf

本文引用之第 5、12、13、14 條條文均出自上開 PDF 原文。

查核日期:2026-09-11

AM&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