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把兩個很像的詞分開
台灣防詐制度裡有兩個常被混用、法律效果卻完全不同的動作:
- 警示: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把帳號列為警示,效果是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
- 圈存:業者依接獲的通報,把「被通報的那一筆」虛擬資產或款項先鎖住。只鎖那一筆,不是整個帳號。
很多人把兩件事都叫「凍結」,結果搞不清楚自己在哪個狀態、要等多久。這篇專講圈存,因為它有明確時限。
依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發布)第四章第四節。
二、圈存的金額有上限
辦法第 48 條第一項:業者接獲通報後,應就被通報的轉入虛擬資產或款項進行圈存;如帳號剩餘小於被通報的轉入數額,則圈存帳號目前的數額。各機構就同一通報案件所圈存的數額,以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或受詐騙民眾切結之受詐騙數額為上限。
意思是:
- 圈存的是被通報的那一筆,不是你帳號的全部。
- 帳號裡剩得比通報少,就圈現有的。
- 同一案件,所有機構圈存總額以受詐金額為上限——一筆受詐通報不該在鏈路上被重複圈出好幾倍。
三、48 小時的鬧鐘
第 48 條接下來三項是重點: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向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回復圈存結果。
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前項回復後應儘速查證,自圈存時點起算之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被通報圈存之虛擬資產帳號應標示為警示或解除圈存。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前項時限內未接獲應列為警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流程白話版:業者圈存 → 回報警方 → 警方自圈存時點起 48 小時內通知「列警示」或「解除圈存」→ 時限內沒收到「列警示」的通報,業者要自己解除。
還有提前出口:第五項規定業者經審慎查證確定該帳號無不法或異常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第六項則保留後手:業者應持續監控受圈存帳號,如認定為疑似異常帳號,可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辦理。
四、被圈存了該找誰
第 51 條講得很直接:客戶對圈存有疑義,應由客戶洽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業者於必要時應提供協助。
也就是說,跟客服吵沒有用,因為決定權不在業者。這跟第 26 條的設計一致:帳號依警方通知辦理控管而有疑義時,客戶得向業者洽詢,必要時也得洽詢原通知的司法警察機關。
另外第 49 條處理一種特殊情況:帳號內的資產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似處分,後來又接到圈存通報,業者仍應圈存,但那些資產優先依扣押、保全等命令辦理。白話:司法處分效力在前。
五、把時間軸記起來
現行辦法裡跟虛擬資產帳號有關、最有感的幾個時限:
| 情境 | 時限 | 條文 |
|---|---|---|
| 圈存後警方要通知列警示或解除 | 自圈存時點起 48 小時 | 第 48 條 |
| 逾期未通知列警示 | 業者逕予解除圈存 | 第 48 條 |
| 受詐民眾親自到業者告知遭詐 | 警察機關 2 小時內派員 | 第 46 條 |
| 業者通報後警方以公文通知後續控管或解除 | 20 日內 | 第 26 條 |
| 機構之間照會的回覆 | 5 個營業日 | 第 14 條 |
知道時限,你才知道自己在等誰、等多久算不正常。
六、一句話總結
圈存不是永久凍結,它有 48 小時的鬧鐘:警方要在圈存起算 48 小時內決定列警示或解除,逾期未通知列警示的,業者應逕予解除。金額上限是受詐金額。有疑義要找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不是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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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全文 PDF(修正日期 115-07-20):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I.pdf
本文引用之第 14、26、46、48、49、51 條條文均出自上開 PDF 原文。個案處理仍以主管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認定為準。
查核日期:2026-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