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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貓驗過|最後查核 2026-09-11|已實查 16 家交易所、105 組兩兩比較
台灣交易所 海外交易所 台幣入金 比特幣交易 加密貨幣出金 冷錢包 資產保管 交易所監管

一、為什麼要分清楚

很多人講「交易所」時,其實混了好幾種服務:買賣、換幣、轉帳、幫你保管、幫新幣做發行。

台灣的法規把它們分開管,而且登記是按業務類別分別辦理的。一家公司登了 A 類,不代表它同時被允許做 B 類。

依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第 2 條與第 3 條。

二、先看「虛擬資產」的法律定義

第 2 條第一項第一款: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這個但書很重要:數位型態的法定貨幣、有價證券不算虛擬資產。銀行數位帳戶、電子支付餘額、股票都不在範圍內。

三、五種業務活動

第 2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義「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1. 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 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 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 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 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四、五類業者,逐類白話

一、虛擬資產交換商:提供第一目或第二目服務者,也就是幫你把法幣換成幣、或幣換幣

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服務的交換商。差別在「集中交易市場」——有掛單簿、大家一起下單撮合的那種。

這是最容易搞混的一組:所有交易平台都是交換商,但不是所有交換商都是交易平台。 有些幣商是你跟它一對一報價成交、沒有掛單簿,那就是交換商而非交易平台。

三、虛擬資產移轉商:提供第三目「移轉」服務者,專門做轉帳/匯出。

四、虛擬資產保管商:提供第四目「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者。

五、虛擬資產承銷商:提供第五目「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者。

第 2 條第三項另有排除: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的金融機構從事這些活動時,依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分類為什麼影響你

各類有各自的義務

  • 交換商(第 16、17 條):要公告提供交換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換價格決定方式與數量;公告要包括白皮書網頁連結;要儘速且公正執行交換;交換紀錄保存五年
  • 交易平台(第 19 至 21 條):要訂上下架審查標準(含白皮書、發行人背景、法遵與受監管情形、流動性與價格合理性、匿名程度、洗錢資恐風險等十二項);要公告交易規則(十一項,含成交原則、錯誤交易處理、違約處理等);要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
  • 移轉商(第 22 條):要訂定並公告移轉規則。
  • 保管商(第 23 至 27 條):客戶資產與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不得約定所有權移轉給保管商;不得混合保管;除依客戶指示等事由外不得動用客戶資產;要公告保管政策(含冷熱錢包部位比例、私鑰保管規格);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
  • 承銷商(第 28、29 條):承銷要公告,並準用交易平台的審查標準。

登記範圍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第 3 條規定業者要按業務類別分別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所以查一家業者時,不能只問「有沒有登記」,要問「登記了哪幾類」。第 9 條也規定新增或減少業務類別屬變更前要申請核准的事項。

法幣的保障只綁在特定情境

第 11 條規定,業者得辦理虛擬資產交易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並應將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這條講的是法幣(台幣),不是你的幣。你的幣受不受保護,要看它是不是落在保管商那一套規則裡。這是很多人誤解的地方。

六、你可以怎麼用

打開你在用的業者官網,對三件事:登記核准文號與日期有沒有揭露(第 14 條要求揭露在網頁顯著位置);登記的業務類別包不包含你用的那項服務;如果長期把幣放在上面,找它的保管政策與冷熱錢包部位比例(第 26 條)與每年會計師報告(第 27 條)。

找不到,本身就是一個資訊。

本文只整理官方法規原文,不預測任何幣價,不提供投資建議,也不推薦任何買賣。


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全文 PDF(發布日期 113-11-26):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files/%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J.pdf

本文引用之第 2、3、9、11、14、16、17、19 至 29 條條文均出自上開 PDF 原文。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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