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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貓驗過|最後查核 2026-09-11|已實查 16 家交易所、105 組兩兩比較
台灣交易所 海外交易所 台幣入金 比特幣交易 加密貨幣出金 冷錢包 資產保管 交易所監管

一、最折磨人的不是金額,是不知道要等多久

帳號被暫停交易功能之後,最難受的是不知道該找誰、要等多久。這件事其實有明文。

依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發布)第 24 至 26 條。

二、業者要保存哪些東西(第 24 條)

第 24 條規定,業者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官方文件影本或紀錄)、契約文件檔案、該異常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依第二章規定照會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第二項還要求:異常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異常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對你是好消息:過程是有留痕的,不是一句「系統判定」就沒了。

三、業者能採取哪些措施(第 25 條)

第 25 條第一項:帳號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號者,業者採取處理措施,包括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以及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措施是有梯度的:持續審查 → 暫停存入或提領 → 暫停部分功能 → 暫停全部功能 → 拒絕服務,不是一律最重。

四、關鍵:20 日的公文期限(第 26 條)

第 26 條第一項原文: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虛擬資產服務商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持續控管。

這條要看仔細,因為它跟很多人的直覺相反:

  • 有 20 日期限沒錯,但期限是給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的
  • 逾期未通知,結果不是自動解除,而是「業者得持續控管」。

這跟圈存(第 48 條)完全相反——圈存逾期未通報列警示就逕予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則得持續。兩者常被混為一談,實際效果相反。

第二項另有緊急處理:屬重大緊急案件時,司法警察機關得先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送達業者。

五、你能做什麼(第 26 條第三項)

第三項寫明洽詢管道:客戶對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之控管如有疑義,得向虛擬資產服務商洽詢,必要時亦得洽詢原通知辦理控管之司法警察機關

順序是:

  1. 先問業者:請對方說明屬於哪一種狀態——是業者自行依第 12 條認定的異常,還是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的控管?兩者解法完全不同。
  2. 問是誰通知的(在可提供的範圍內)。
  3. 再洽詢該機關:決定權在那裡,業者只能協助。

六、實務上最有用的三個準備

(一)先把「狀態」問清楚再行動。 常見四種:業者加強審查中(第 13 條)、業者自行控管(第 25 條)、依警方通知控管(第 26 條)、被圈存(第 48 條)。問清楚才知道是等 48 小時、等 20 日公文,還是要補資料。

(二)資金來源憑證先備好。 第 13 條要求業者了解「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薪轉紀錄、賣出成交明細、匯款水單,一次給齊的人處理得快很多。

(三)用書面留痕。 客服對話與電子郵件都留存。另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13 條也要求業者「建立客戶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平及迅速處理爭議」,第 14 條要求在網頁揭露申訴處理程序——這是你可以引用的依據。

七、一句話總結

帳號被控管後,司法警察機關有 20 日以公文通知業者後續控管或解除,但逾期未通知的效果是「業者得持續控管」,不是自動解除。有疑義先問業者屬於哪一種狀態,必要時洽詢原通知的司法警察機關。

本文只整理官方法規原文與處理順序,不構成法律意見,不預測任何幣價,不提供投資建議。個案請洽業者、原通報機關或專業人士。


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全文 PDF(修正日期 115-07-20):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I.pdf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全文 PDF(發布日期 113-11-26):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files/%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J.pdf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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