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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貓驗過|最後查核 2026-09-09|已實查 16 家交易所、105 組兩兩比較
台灣交易所 海外交易所 台幣入金 比特幣交易 加密貨幣出金 冷錢包 資產保管 交易所監管

一、現象:「借我用一下,錢過個水就好」

這句話有很多版本:朋友說公司要走帳、網友說幫忙代收貨款、應徵到的工作說要用你的帳戶收客戶款項、或是有人開價幾千塊要「租」你的交易所帳號。

聽起來像幫個小忙,但在現行《洗錢防制法》裡,這件事本身就被寫成禁止規定,而且帶刑責。

二、拆解:法條原文

第一,交付帳號本身就被禁止。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注意兩件事:一是規範對象是「任何人」,不是只有詐騙集團;二是它連虛擬資產服務的帳號都寫進去了,不是只有銀行帳戶。但書留了正當理由的空間,代表要看個案,不是所有情形都成立。

第二,違反的罰則。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除了刑責,你的帳號會被業者處理掉。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欲開立之新帳戶」這幾個字要看清楚:影響的不只是現有帳號,連你之後想開的新帳號都在範圍內。

第四,用假身分開戶、或用別人的帳號,另有更重的條文。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第五,收集他人帳號的罰更重。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誰該注意

  • 正在找工作、看到「高薪、只要提供帳戶」職缺的人,這是最典型的入口。
  • 被要求「幫忙走帳」的自營商或接案者,就算你真的有生意往來,金流長相不對就會被檢視。
  • 家人之間互相使用帳號的人,法條留了親友信賴關係的但書,但這是個案認定,不是免死金牌。
  • 把交易所帳號借人代操的人,法條寫的「帳號」包含虛擬資產服務業者的帳號,代操這件事同時把你的資產和你的法律風險一起交出去。

四、怎麼避

  1. 任何要求「用你的帳戶/帳號收錢」的合作,直接拒絕。 正常商業往來會用公司帳戶,不會借用個人的。
  2. 不要為了幾千塊出租帳號。 對照上面的罰則,換算下來完全不合理。
  3. 收到陌生匯款先不要動用。 動了之後要解釋的事情會變多。相關的帳戶凍結流程,可以看私下賣幣收到的錢可能讓你整個帳戶被停掉
  4. 選有登記的平台、走平台自己的撮合機制,不要為了省手續費去做私下面交。哪些平台完成登記見在台灣有登記嗎?16 家交易所實查
  5. 已經被要求提供帳號、覺得不對勁,保留對話紀錄,並考慮尋求警方或法律協助——法條對於自首與自白另有減免規定,早處理跟晚處理差很多。

五、一句話結論

在現行法律裡,「借帳號」不是幫忙,是被明文禁止且附刑責的行為,連你將來要開的新帳號都會受影響——沒有任何一筆代收報酬值得換這個。


實查:2026-09-07

資料來源(引號內文字為法規原文,實查當日 HTTP 200 可讀):

  • 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G0380131

說明:本文只引法條原文與其字面意義,不對任何個案是否成立犯罪做判斷,也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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