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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貓驗過|最後查核 2026-09-11|已實查 16 家交易所、105 組兩兩比較
台灣交易所 海外交易所 台幣入金 比特幣交易 加密貨幣出金 冷錢包 資產保管 交易所監管

一、先講最重要的一句

幣轉出去之後不是一定拿不回來,但速度決定一切。

台灣現行制度對「被詐騙去買幣、轉幣」寫了一整套流程。依據是《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發布)。這篇只講出事之後的動作。

二、第一步:親自去,或打電話

第 46 條第一項:受詐騙民眾於營業時間親自至任一家虛擬資產服務商告知遭受詐騙時,業者應確認民眾身分、移轉/匯款/轉帳資訊及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 165 電話。若透過客服告知,業者應轉介民眾撥打 165

三個重點:

  1. 「任一家」——不限於你出事的那一家,哪家近去哪家。
  2. 現場做兩件事:填切結書撥打 165
  3. 打客服的話,業者的義務是轉介你打 165。

最快路徑很明確:打 165,並且(營業時間內)親自到一家業者據點

三、第二步:業者立刻通報,警察 2 小時內到

第 46 條第二項:業者應憑切結書及移轉/匯款/轉帳資訊,向轉入帳號的業者、受款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接獲通報的下一家準用第 45 條的查詢與通報程序,一路往下追

第 46 條第三項:警察機關應於二小時內派員至虛擬資產服務商,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如有需要應將該帳號通報為警示。

兩小時是明文的。 第 50 條另要求業者「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

四、第三步:圈存與追查

接到通報的下一家業者依第 48 條要就被通報的那筆金額圈存;帳號剩餘不足就圈現有的。同一案件各機構圈存總額,以警方通報或受詐民眾切結的受詐金額為上限

第 45 條規定追查鏈:若詐騙的虛擬資產已轉出到其他業者,或以法定貨幣形式轉到銀行帳戶、虛擬帳號、電支帳戶,都要接續通報下一站。如果已遭提領或已轉出至境外虛擬資產帳號,要回復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

最後這句很殘酷但要面對:一旦轉到境外或已被提走,追回鏈就斷在那裡。 所以第一步的速度真的決定一切。

五、第四步:發還(第 64 至 66 條)

第 64 條:警示虛擬資產帳號中仍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尚未被提領或移轉的虛擬資產或款項時,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業者發還予被害人並副知該帳號客戶,業者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第二項另規定,業者發還剩餘虛擬資產時,得先行變賣後再將所得款項發還——所以你可能拿回的是台幣,不是原本那顆幣。

要備的三份文件(第 65 條)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司法警察機關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或文件
  3. 切結書——申請不實致業者受有損失,由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份就是報案時警方開的單子,務必保留

發還的計算順序

第 65 條:業者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尚未被提領或移轉的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號內數額為零為止。所以同一帳號有多名被害人時,順序是有規則的,不是先搶先贏。

第三項要求其他業者、銀行與電支機構應於必要範圍內協力提供發還所需資訊

六、有三種情況會拿不到(第 66、69 條)

第 66 條:剩餘數額在一定數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自接獲通知發還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被害人、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業者得逕行結清帳號並轉列其他應付款。

第二款最值得警惕。 報案後保持聯絡方式暢通,別換號碼不通知。

第 69 條:業者認定屬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的案件,不適用發還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七、動作順序背下來

  1. 立刻打 165。
  2. 營業時間內親自到任一家虛擬資產服務商,填切結書。
  3. 帶齊:身分證件、轉帳/轉幣完整紀錄(時間、金額、地址、交易雜湊)。
  4. 警察 2 小時內到場,報案後拿到受理案件證明單並保留
  5. 保持聯絡方式暢通,三個月內不要失聯。
  6. 後續有疑義,洽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

本文只整理官方法規原文,不構成法律意見,不預測任何幣價,不提供投資建議。個案請洽 165、警察機關與專業人士。


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全文 PDF(修正日期 115-07-20):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I.pdf

本文引用之第 45、46、48、50、64、65、66、69 條條文均出自上開 PDF 原文。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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