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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貓驗過|最後查核 2026-09-11|已實查 16 家交易所、105 組兩兩比較
台灣交易所 海外交易所 台幣入金 比特幣交易 加密貨幣出金 冷錢包 資產保管 交易所監管

一、這部法規在管什麼

「交易所會不會亂凍我的帳號」這件事,其實是有明文規定的,而且規定得非常細。

法規全名很長:《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授權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最近一次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 這些資訊印在官方全文 PDF 上,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的「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掛著可下載。

本文寫於 2026-09-11,距該次修正約一個半月,屬「近期制度變動的實際影響」說明,不是即時快訊。

二、你的交易所帳號,法規上跟銀行帳戶同級

這部辦法把四種業者拉進同一張網:銀行等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與發卡機構,以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 2 條第六款定義「虛擬資產帳號」=業者為提供服務而給客戶的帳號;第十一款定義「警示虛擬資產帳號」=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業者列為警示者。

換句話說,業者在執行的是一部有明文的辦法,不是自己想怎樣就怎樣

三、散戶會有感的三件事

第一:新增了「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一整章

修正後多了第六章(第 70 至 72 條)。第 2 條第十六款把它定義為: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的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為防制詐欺犯罪、經金管會核准建立的系統平臺,協助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在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辨識異常帳戶帳號。

第 70 條最後一項是過渡規定:「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前,已陳報金管會後建立之防制詐欺犯罪平臺,視為已取得金管會之核准。」 白話講:跨機構共用資料的平台從「陳報」改成「核准制」,既有的直接承認。

第二:你的資料會在機構之間流動,而且有法源

第 72 條寫得很直接:平臺的建立機構與參與機構,為執行防詐措施,得透過該平臺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與機構之客戶資訊

銀行那邊看到的異常,跟交易所這邊看到的,是可以對起來的。好處是詐騙金流比較容易被攔;代價是你的帳戶資訊在合規範圍內會被跨機構使用。這件事是白紙黑字。

第三:交易所「主動控管」是義務,不是選項

第 25 條規定,帳號被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帳號時,業者採取處理措施,包括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採取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認定之後「應」處理,措施本身是「得」採取。所以業者有裁量空間,但不處理不行。這解釋了一個常見誤會:帳號被限制不一定是刁難,業者不做反而是它違規。

四、一般人可以怎麼用

  1. 不要用「我是好人所以不會被查」當前提。 認定基準是行為導向的(辦法第 12 條有十三項)。
  2. 留好紀錄。 第 24 條要求業者保存身分文件、契約、異常交易紀錄與照會資料,且「應足以重建個別異常交易」。你自己那一份同樣重要——被問資金來源時拿得出來的人,處理速度差很多。
  3. 法規原文自己收一份。 懶人包會過期,官方頁不會。

五、一句話總結

台灣管交易所防詐的規則不但存在,而且今年 7 月 20 日才剛修正過,新增了跨機構共用資料的專章。你的交易所帳號在法規上與銀行帳戶同級處理,這是理解後面所有凍結、圈存、控管規則的起點。

本文只整理官方法規原文與可查證的發布資訊,不預測任何幣價,不提供投資建議,也不推薦任何買賣。


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全文 PDF(資料來源標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I.pdf

法規資訊(公發布日 113-11-29、修正日期 115-07-20、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為上開 PDF 原文所載。法規可能再次修正,引用前請自行開啟確認。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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