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很多人沒聽過、但已經在跑的東西
在交易所被要求補資料,或在銀行被問「這筆錢要匯去哪」,背後可能不只是那一家機構自己的風控。
現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發布)裡,有個名詞叫**「防制詐欺犯罪平臺」**,第六章用三個條文(第 70 至 72 條)規範它。
二、它的法律定義
辦法第 2 條第十六款原文定義: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的服務事業,為防制詐欺犯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建立之系統平臺,協助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
四個要素:誰來建(既有的跨行清算/徵信交換體系)、要不要核准(要,金管會)、目的(防制詐欺犯罪)、範圍(必要範圍內)。第十七款另定義「參與機構」=參與該平臺的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
三、它能做哪兩件事
第 71 條把用途限定得很明確,參與機構得使用平臺辦理:
-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之分析或辨識。
- 本辦法規定之照會、通報及帳戶帳號控管等相關作業。
第 72 條再給法源:建立機構與參與機構為執行防詐措施,得透過平臺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與機構之客戶資訊。
所以它不是「大家隨便查資料」的資料庫,是綁在特定作業上的工具。
四、申請要交什麼,看得出審查重點
第 70 條列了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應檢具的書件:作業規劃書(建立目的、參與機構、運作架構及作業流程、風險與效益評估、預定建置時程)、參與機構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客戶資訊範圍與其必要性之說明、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作業說明,以及其他經金管會規定的文件。
第二項那條值得注意:主管機關明文要求「必要性說明」。資料範圍不是業者說了算,要向主管機關交代理由。
第 70 條末項的過渡規定則顯示:這類平臺在修正前已存在並運作,修正後改以核准制管理,既有的直接承認。
五、跟你日常會遇到的事怎麼對應
平台聽起來抽象,但它接的是辦法裡三個很具體的動作:
- 照會。 第 5 條、第 14 條規定機構之間可用電話、電子郵件、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或其他方式互相照會。受照會者為虛擬資產服務商時要提供:客戶姓名與帳號開立日期、年齡職業類別與開立或交易目的、該帳號是否異常及是否在監控,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回覆。
- 通報。 詐騙金流一路轉出時,各機構要接力通報下一個收款機構,這條鏈同時跨銀行、電支與交易所。
- 控管。 被認定異常後的暫停功能、暫停提領等措施。
換句話說,你在 A 交易所被多問一句、在 B 銀行被暫停一筆匯款,來源可能是同一條通報鏈。
六、三個實際提醒
- 「換一家就好」通常沒用。 制度設計就是跨機構聯防。
- 被問資金來源時好好回答。 第 4 條、第 13 條都要求機構了解「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說得清楚、附得出憑證是最快的路。
- 對隱私有疑慮是合理的,但要對準問題。 資料共用有法源、有目的限制、有必要性審查;可以討論的是範圍是否適當。
七、一句話總結
台灣的銀行、電支、信用卡與虛擬資產業者之間,有一個經金管會核准、寫在辦法第 70 至 72 條的防詐資料共用平臺,用來辨識異常帳號、跑照會與通報。這件事有明文,不是傳言。
本文只整理官方法規原文,不預測任何幣價,不提供投資建議,也不推薦任何買賣。
來源與查核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國內法規/授權命令」頁: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e834cf2f-15cd-4b3b-91f4-33e2ce0cc886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全文 PDF(修正日期 115-07-20):https://www.mjib.gov.tw/userfiles/files/35-%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8%99%95/%E6%8E%88%E6%AC%8A%E5%91%BD%E4%BB%A4/02-05-0I.pdf
本文引用之條文均出自上開 PDF 原文。法規可能修正,引用前請自行開啟確認。
查核日期:2026-09-11
